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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建立健全師德師風建設長效機制,營造風清氣正的教書育人氛圍,根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制定《福建船政交通職業學院教師職業行為負面清單及師德失范行為處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福建船政交通職業學院教師行為負面清單及師德失范行為處理辦法》
福建船政交通職業學院
2019年9月5日
福建船政交通職業學院
教師職業行為負面清單及師德失范行為處理辦法
為深入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建立健全師德師風建設長效機制,引導廣大教師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實學識、有仁愛之心的“四有”好教師,營造風清氣正的教書育人氛圍,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教育部關于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教育部關于高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教師職業行為負面清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師德失范行為: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的形象和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違反我國憲法與法律法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三)組織或參加宗教活動;參與封建迷信活動,傳播非法出版物;
(四)通過課堂、論壇、講座、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不良信息;
(五)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
(六)在課堂教學和科研活動中遭遇突發事件、學生安全面臨危險時擅離職守、逃避職責;
(七)要求學生從事與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無關的事宜;
(八)與學生發生任何不正當關系,或以任何形式對學生實施猥褻、性暗示、性騷擾;
(九)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或實施其它形式的學術不端、學術失范行為;
(十)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對學術異議者進行壓制、打擊或報復;
(十一)在招生、考試、推優、保研、就業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獎評優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十二)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財物,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游、娛樂休閑等活動,或利用學生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十三)假公濟私,擅自利用學校名義或校名、 ?;?、專利、場所等資源謀取個人利益;
(十四)以嚴重影響學校正常工作、 生活秩序的過激行為或違法方式表達訴求;
(十五)其他有損教師職業聲譽、違反教師職業道德的言行。
二、師德失范行為舉報受理與調查處理程序
(一)由人事處負責受理師德失范行為舉報。
(二)接到舉報后,報相關院領導研究。同意立案的,由人事處牽頭成立聯合調查小組,開展調查核實取證。小組成員由人事處、黨委工作部、紀檢監察審計處、被舉報人所在部門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人員組成。
(三)經調查核實并聽取被舉報人陳述和申辯后,調查小組根據取證事實形成擬處理意見。擬處理對象是黨員的,還需由黨委工作部、紀檢監察審計處提出是否進行黨紀處分意見;失范行為屬于學術范圍的,需征求現代教育技術及網絡中心處理意見。
(四)人事處將調查小組處理意見提交黨委會審定。
(五)人事處會同有關部門執行處理決定。
(六)處理材料存入個人人事檔案。
(七)若當事人不服處理決定,可在學院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遞交書面申訴材料和新證據材料,由人事處組織復查,按學院有關教職工申訴規定處理。
三、師德失范行為的處理方式
對師德失范行為實行“一票否決”。教師出現職業行為負面清單所列情形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或處分。
(一)情節較輕、影響較小的,給予批評教育、誠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其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干部選任、申報人才計劃、申報科研項目等方面的資格。
以上取消相關資格處理的執行期限不得少于24個月,在期滿后依據悔改表現予以延期或解除。
(二)情節較重、影響較大的,還應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應當依據《教師資格條例》報請教育主管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是中共黨員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同時給予黨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四)我院兼職教師出現職業行為負面清單所列情形的,一經查實,即予解聘,并向其原工作單位通報。
四、師德師風建設問責制
師德師風建設堅持權責對等、分級負責、層層落實、失責必問、問責必嚴的原則。各系部是師德師風建設的主體責任單位,各系部黨政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負有對本單位師德師風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職責。學院將師德師風建設列為各系部工作考核的核心內容。
對各系部責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工作懈怠、放任自流,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職責權限和責任劃分進行問責:
(一)師德師風建設、日常教育監督、輿論宣傳、預防工作不到位;
(二)師德失范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
(三)對已發現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
(四)已作出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范行為整改不徹底;
(五)多次出現師德失范問題或因師德失范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學院對出現失職失責情形的部門黨政負責人予以扣減績效工資,并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進行問責。
五、本辦法適用于我院所有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專兼職人員,其他人員可參照執行。
六、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人事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