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發布 | 關于印發《福建省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導則(試行)》的通知
發布者:發布時間:2024-12-11瀏覽次數:10
2024年8月23日,為進一步規范我省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消防設計和投用后的消防安全管理,推進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依據《福建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國家技術規范的有關要求,福建省消防救援總隊會同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編寫了《福建省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導則》,分為總平面布局、建筑防火、安全疏散、消防設施器材、電氣安全、消防安全管理等章節。
1.1本導則適用于福建省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建筑及工業建筑中,配套建設(包括預留安裝條件)民用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消防設計和投用后的消防安全管理。既有小區、城中村增設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設施的,應結合老舊小區、城中村改造,參照本導則實施建設。1.2本導則適用于為電動自行車提供電能的充電設施。本導則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主要指民用的電動自行車(含電動摩托車)充電設施等,包括電動自行車(含電動摩托車)充(換)電站的建設;不包括電動汽車換電站、充電站及儲能電站和特定行業的充電設施。1.3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防火設計和消防安全管理除應符合本導則外,尚應符合國家和福建省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規定。2.1電動自行車: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和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2.2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為電動自行車提供電能的相關設施的總稱,包括充電設備、供電系統、配套設施等。2.3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設置有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可為電動自行車停放、蓄電池充電的或提供電池更換服務場所;場所包括但不限于電動自行車場、電動自行車庫、電動自行車充(換)電站等,不包括設置于街邊的便民投幣式快速充電點。3.1新建的民用建筑及工業建筑的非機動車庫應按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進行設計,合理配置充電插座數量;住宅小區和公共建筑電動自行車充電車位數量原則上不小于總非機動車位數量的50%,各地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配建標準。每一個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區域應當分組設置,集中停放點的數量應按照本導則第4、5章節合理確定。1)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宜獨立設置,設置在室外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距建筑外墻不應小于3m,距建筑安全出口不應小于6m;確需設置在民用建筑內的,應當與該建筑不同使用功能場所之間進行防火分隔。2)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相鄰的民用建筑外墻為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實體墻(外保溫材料為燃燒性能A級),且停放充電場所周圍4m范圍內無門、窗、洞口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不應與建筑中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醫療建筑中的住院病房及門診樓、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等貼鄰設置。3)不應與甲、乙類廠房、倉庫貼鄰設置或設置在其內部,不應設在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內,與甲類廠房、倉庫以及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防火間距均不應小于30m,與乙、丙、丁、戊類廠房、倉庫以及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應滿足《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國家技術規范的有關要求。4)當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相鄰的丙、丁、戊類廠房、倉庫外墻為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實體墻,且停放充電場所周圍4m范圍內無門、窗、洞口時,其防火間距不限。3.3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嚴禁通過燃油、燃氣、蒸汽壓力管道等易燃易爆管道;且圍護材料、內部構件及裝修材料均應采用不燃性材料。電動自行車電池換電柜應安裝在室外或電動自行車停放區域附近,安裝位置應在干燥、通風、無陽光直射且便于觀察和管理的地方。換電柜離地面高度不應小于1.2m。4.1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設置在地面、獨立建造的車庫,每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面積不大于1000㎡;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車庫,每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面積不大于500㎡。當場地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規定增加1.0倍;局部設置時,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局部增加1.0倍。4.2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不應影響室外消防設施、疏散通道、救援通道的正常使用。設置在建筑內時,應設置在建筑首層、半地下層或地下一層,并宜靠外墻布置,不應設置在負二層及其他建筑樓層。4.3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設在建筑物底層(架空層)應滿足以下要求:1)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確需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內的,應當與該建筑的其他部分進行防火分隔。設在其他建筑物底層(架空層)時,不應影響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的疏散使用。2)設在其他建筑物底層(架空層),應當設置耐火極限不小于1.00h樓板和上部建筑進行分隔,底層(架空層)的外墻開口與上層門、窗洞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實體墻或挑出寬度不小于1.0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防火挑檐;當室內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上、下層開口之間的實體墻高度不應小于0.8m;上部建筑應設置獨立的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且采用不小于2.00h耐火極限的防火隔墻與底層(架空層)其他區域隔開(防火隔墻上必須設門時,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與兩側其他門、窗、開口的凈距不應小于2.0m。4.4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車位應分組設置,每組長度應不大于20m,相鄰組與組之間均應設置有一面高度不小于1.5m、寬度不小于2.0m且耐火極限不小于1.50h的隔墻分隔,隔墻應從地面基層開始設置;隔墻設置存在困難的,組與組之間應保持不少于2.0m的通道分隔或加設可移動懸掛式滅火毯進行防火分隔。5.1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安全出口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規定設置。電動自行車庫的車輛出口可兼做安全出口。地下電動自行車庫的車輛出口兼做安全出口時,除直通室外的車輛出口外,其余兼做安全出口的車輛出口應在出口部位設置乙級防火門;車輛安全出口凈寬不應小于1.8m。5.2停放充電場所內沿通道雙面布置停車位時,疏散通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2.6m,沿通道單面布置停車位時,疏散通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5m。每個車位均應設置明顯的標識界限,每個車位大小不小于2.2m×0.8m,車位的凈高度不小于2.0m。5.3當停放充電場所的疏散門為安全出口或通向連接安全出口且長度不大于10m的專用疏散走道時,其疏散距離應按照室內最遠一點至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確定,且不應大于30m;當建筑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疏散距離可以增加25%。6.1在建筑底層(架空層)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應滿足以下要求:1)設在高層建筑底層(架空層)時,應按中危險Ⅱ級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并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聯網型獨立式火災探測器;若建筑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宜設置自動噴水滅火局部應用系統或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2)設在單、多層建筑底層(架空層)時,應設置不少于2支的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并宜設置自動噴水滅火局部應用系統或簡易噴水滅火系統。6.2建筑面積大于300㎡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設置室內外消火栓系統和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火栓水槍的充實水柱不應小于10m,同層相鄰的消火栓間距不應大于30m,應保證消火栓水槍的兩股充實水柱能夠到達保護范圍內的任何部位。6.3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設置排煙設施,宜采用自然排煙方式;場所應通風良好,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當采用機械排煙系統。6.4設置在半地下層或地下一層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排煙設施、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火災危險等級按中危險Ⅱ級確定。6.5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按民用建筑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嚴重危險級要求配置滅火器,并宜選用水基型滅火器,每50㎡應配置不少于1具9L的水基型滅火器。滅火設施應設置在位置明顯、便于取用的部位,一個計算單元內配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少于2具,每個設置點的滅火器數量不宜多于5具,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7.1電動自行車充電柜或充電樁應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充電故障自動斷電、過載保護、短路保護、漏電保護、充電故障報警等功能。7.2電動自行車充電場所應采用專用充電設備,并應具備防過充自動斷電、定時斷電、充電故障自動斷電、剩余電流保護等功能以及充電故障報警、功率監測、高溫報警等功能,并符合下列要求:1)電線電纜應采用阻燃電線電纜,明敷時應采用無鹵低煙低毒阻燃銅芯絕緣電線電纜;配電線路不應直敷布線,應穿金屬導管(槽)敷設,如需從地面穿過應埋地布置;2)電動自行車的充電設備應設置專用配電箱,其配電線路每一分支回路連接的充電插座不應超10個,插座宜布置在干燥,便于操作的場所,并滿足安裝場所相應的防護等級要求;應具備過載保護、短路保護、故障電弧保護和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功能,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額定剩余動作電流不超過30mA。7.3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嚴禁拉接臨時電源線路、插座和開關。確需進行電氣線路維修改造的,應由具有專業資格的電工實施。8.1在既有建筑改造過程中,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排煙設施、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內,不得改造配建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8.2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和使用的消防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1)應劃線規范停車位置和疏散通道范圍,不應在建筑物內除電動自行車庫以外的其他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進行充電;2)嚴禁在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樓梯間、疏散通道及其兩側等影響通行的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進行充電;4)電動自行車充電時,充電器不應放置在電動自行車座墊等可燃物上,應與周圍可燃物保持0.5m以上距離,確保通風和散熱;5) 應嚴格按照使用說明進行充電,在充電前應對待充電的電動自行車進行安全狀態檢查,對充電器、插座、插頭、線路進行檢查,不應一座多充,不應長時間過度充電;6)應當使用具備國家相關資質要求的企業生產的電動自行車;選擇專業維修機構或人員進行維修保養,定期更換老化電池,不得擅自改裝和拆卸原廠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關鍵性組件,或私自更換大功率蓄電池。8)不應存放與車輛充電、停放等無關的可燃物、易燃易爆物;不應存放報廢車輛和廢棄蓄電池,應保持干燥通風,嚴禁堆放雜物。8.3建筑面積大于200㎡或停放電動自行車車位數超過100輛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安裝24h可視監控系統,具備報警功能和巡視功能;其他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宜安裝可視監控系統??梢暠O控系統應符合如下要求:8.4鼓勵引導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建立數據平臺,確保建設運營單位能及時掌握充電設施總體狀態并提供相關數據。8.5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建立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防火巡查制度,明確專人負責,對充電設施及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志等進行統一管理,定期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檢查;防火檢查和巡查應如實記錄,發現火災隱患應及時消除。8.6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運營管理單位應采取設置宣傳欄、張貼宣傳海報、定期發送宣傳提示信息、組織電動自行車火災現場警示教育、開展專題培訓等方式,每半年至少開展1次電動自行車火災防范的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內容來源:福建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