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職業學院知識產權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知識產權管理工作,鼓勵廣大師生員工發明創造和其他智力創作的積極性,發揮學校的智力優勢,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規范學校所屬單位和師生員工在相關工作中的行為,依據我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學校所屬單位和師生員工。學校所屬單位是指學校的各二級學院(館、中心)、機關各處(部、室)和經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及附屬單位等。學校師生員工是指學校教職工、進修人員、臨時聘用人員和在校學習的各類學生。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包括:
(一)專利權,學校及其所屬單位所有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二)著作權,利用學校及其所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學校及其所屬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文字作品、畫冊、地圖、攝影、錄像等職務作品的著作權;
(三)商標權,學校及其所屬單位擁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四)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學校及其所屬單位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學校及所屬單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所享有的權利;
(五)名稱權,學校校名、校標以及學校所屬單位的名稱的所有權;
(六)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由學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識產權。
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科技處是學校知識產權的職能管理部門,負責學校知識產權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對學校所屬單位的知識產權工作負有規劃、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的責任。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宣傳普及知識產權基本知識,接受所屬單位及師生員工關于知識產權法律和事務的咨詢,制定并完善學校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二)負責辦理并管理學校知識產權的申請、維護、歸檔等事宜;
(三)負責組織學校知識產權形成成果的推廣與宣傳;
(四)負責組織學校知識產權的價值評估、保護管理、實施轉化等工作;
(五)負責協調處理知識產權的維權事宜;
(六)負責其他知識產權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學校所屬單位負責本單位的知識產權工作,確定
分管領導,落實專人負責。
第三章知識產權歸屬
第六條學校對以學校名義申請注冊的商標及互聯網域名,包括校名、校標和其他服務標記享有專用權。職務發明創造取得的專利權、職務作品取得的著作權等無形資產,均屬于學校的資產,學校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管理。
(一)學校的名稱、注冊商標、網站域名及其它標志,包括但不限于如“福建船政交通職業學院”“福建船政交通”、“船政交通”“Fujian Chuanzheng Communications College”“FJCCC”“FJCPC”等含有學校名稱含義的各種中英文名稱(或詞組、字母等),學校的?;?、校標等圖案以及以學校名義設立的各類機構名稱等,產權歸學校所有。
(二)學校師生員工在執行學校任務或者利用學校及其所屬單位的名義或主要利用學校及其所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智力成果,其知識產權歸屬學校。
(三)由學校主持,代表學校意志創作,并由學校承擔的作品為學校作品,其著作權由學校擁有。
(四)主要利用學校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計算機軟件、地圖等職務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學校享有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學校享有。
(五)在執行學??蒲?、經營、管理等工作任務過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資料、程序等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屬于學校所有。
(六)學校師生員工和校外單位合作開展科研工作的,應簽訂項目合作合同(協議),對知識產權的歸屬作出約定。承擔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委托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除合同(協議)另有約定外,知識產權歸學校所有。
(七)在學校學習、進修或開展合作項目研究的教師、科研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學生,在校期間參與導師承擔的本校研究課題或承擔學校安排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或其他技術成果,除合同(協議)另有約定外,知識產權歸學校所有。
(八)學校派出赴境內境外學習進修的訪問學者、進修人員、公派留學人員等,在接收單位完成的發明創造或其他技術成果,除合同(協議)另有約定外,知識產權歸學校所有。
(九)學校所屬的法人單位變更、終止后,其知識產權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單位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法人單位的,其權利歸學校所有。
(十)學校退休、停薪留職、調離、主動辭職以及被辭退的人員,在離開學校一年內完成的與其原承擔的本職工作或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或其他技術成果,知識產權歸學校所有。
第四章知識產權管理
第七條退休、停薪留職、調離、主動辭職以及被辭退的教職工在離開原單位前,承擔或參與學校有關科研、三創等項目的學生在畢業之前,必須將其在原單位所從事工作的全部技術資料、實驗材料、實驗設備、產品、計算機軟件等交回原單位,并承擔保密義務。
第八條學校對在科研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形式的發明創造應當及時、準確、有效地給予保護。對于符合專利申請條件的,先申請專利,后發表論文,以保證發明創造能符合專利申請條件。
第九條學校師生員工進行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技術交易活動,以及委托校外單位和個人進行上述活動,必須按照學校相關規定,訂立書面合同(協議)。合同(協議)中應包含知識產權保護條款,并對知識產權的歸屬以及利益的分配加以約定。
第十條教職工、學生在國內外發表學術論文、出版學術專著、講學、訪問、參加會議、參觀、接受科技咨詢等學術交流活動中,對屬于保密的信息和技術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的制度嚴格保密??萍继帒敿訌妼⒓訃鴥韧饪茖W技術和科技產品展覽會參展項目的保密審查。
第十一條專利管理
(一)師生員工申請專利的程序:
1.由發明(設計)人撰寫專利申請技術交底材料,并認真填寫《福建船政交通職業學院專利申請前評估表》(以下簡稱評估表),對擬申請的專利進行自評。
2.由專利代理機構對專利的創新性和可轉化性進行評估,在評估表填寫評估意見。
3.經“自評”和“代理機構評估”后,確定申請專利的,發明(設計)人可自由選擇專利代理機構,代理機構須具備專業資質,未經備案的機構須提供加蓋機構公章的《專利代理機構注冊證》復印件,提交科技處辦理備案。
發明(設計)人應將評估表(委托書、代理合同草稿作為附件)提交所在單位,由所在單位組織評估,根據申請質量出具預評估意見,并報科技處審批。
4.科技處進行可行性評估、權屬審核等,在7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發明(設計)人。
若學校同意以“福建船政交通職業學院”為權利人申請專利,發明(設計)人可辦理委托書蓋章、代理合同審簽等專利申請等事宜。
若學校不同意以“福建船政交通職業學院”為權利人申請專利,發明(設計)人書面承諾成功實施該成果后將扣除成本后收益的百分之十上繳學校后,可以自行決定專利申請及技術轉化事項。
5.學校的職務發明創造在申請中國專利后,對具有國際市場前景并適合進行PCT國際專利申請的,發明(設計)人提出PCT國際專利申請,經所在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后報科技處審批,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涉外專利申請手續。
6.學校師生員工申請的專利凡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二)發明(設計)人應按照《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令2017年第75號)和《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411號)的要求,嚴把專利申請質量關,杜絕專利的非正常申請。若出現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給學校造成損失的,學校將根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三)凡與外單位聯合申請專利時,應提供雙方簽訂的聯合申請專利協議。協議必須對發明(設計)人、申請人的名次排列,費用承擔、專利歸屬和權益分配做出明確規定。
(四)對專利申請撤回、專利權放棄等事項,發明(設計)人應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后報科技處審批。與外單位共同申請專利及獲得專利權的,需要撤回專利申請或放棄專利權時,必須事先與對方協商,征得對方書面同意后,才能辦理有關手續。
(五)專利授權后,由學?;虬l明(設計)人對專利權進行維持。發明(設計)人明確不維持或因未及時繳納年費而導致專利權即將終止的,學??芍苯訉ζ溥M行維護、運營和處置。
第十二條軟件著作權管理
(一)任何申請登記的軟件都應符合《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規定。
(二)師生員工申請軟件著作權的程序:
1.職務軟件作品申請登記,由軟件著作人填寫《福建船政交通職業學院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審批表》,并附上軟件的鑒別材料、相關的證明文件、用戶手冊(使用說明書)以及委托書、合同草稿等材料,經軟件著作人所在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后報科技處審批。
軟件的鑒別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應當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種文檔前、后各連續30頁組成。整個程序和文檔不到60頁的,應當提交整個源程序和文檔。除特定情況外,程序每頁不少于50行,文檔每頁不少于30行。
相關的證明文件包括:項目合同(協議)書或項目委托書或項目任務書等;經原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在原有軟件上開發的職務軟件作品,需提供原著作權人的許可證明;軟件登記機構認定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科技處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3.審批通過的著作權申請,由軟件著作人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登記機構提出申請,可自由選擇代理機構辦理申請事宜(委托書蓋章、代理合同審簽等)或自行辦理申請。
(三)凡與外單位聯合申請軟件著作權時,應提供雙方簽訂的聯合申請軟件著作權的協議。
第十三條校名、校標及商標管理
(一)學校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學校名稱、商標、網站域名和其它標志依法享有專用權,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二)學校師生員工使用學校名稱、標志等,僅限于在職務活動或非經營活動中表明身份。如需要在從事或參與職務行為以外的經營性活動中使用學校名稱、標志等,應取得學校的同意,在學校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三)校名、校標和商標使用審批程序:
1.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由所在單位負責人核實,并簽署意見,加蓋公章;
2.提交黨政辦公室審核;
3.分管校領導審批。
第十四條科技成果轉化按照《福建船政交通職業學院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辦法》執行,其中采用協議定價的,費用最低報價按《專利轉讓(或實施許可)費用參考標準表》執行。向國外人或外國機構轉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專利轉讓(或實施許可)費用參考標準
轉讓方式 | 發明專利 (萬元/件) | 實用新型專利 (萬元/件) |
專利權轉讓 | 2.0 | 0.6 |
獨占許可 | 1.5 | 0.5 |
獨家許可 | 0.8 | 0.3 |
普通許可 | 0.5 | 0.2 |
注:1.交易價格可根據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雙方洽談結果,上不封頂;2.實施許可期限5年;3.其他如外觀專利、軟件著作權等轉讓(或實施許可)可參照實用新型專利有關條款執行;4.低于最低報價的專利不予認定。 |
第十五條學校支持學生創新創業創造,通過無償許可知識產權的方式,向學生授權使用知識產權,引導學生參與知識產權轉移轉化。如果是師生共創的知識產權,則要求在申報知識產權保護之前應明確師生雙方的責權問題,并簽訂相關協議。學生利用學校知識產權開展三創活動,須填寫《福建船政交通職業學院學生創新創業創造活動使用學校知識產權申請表》,嚴格按照程序經相關單位與科技處審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條學校師生員工凡申請非職務專利、登記非職務著作權的,以及進行非職務專利、非職務技術成果以及非職務作品轉讓和許可的,應當向科技處申報,接受審核。對于符合非職務條件的,由學校出具相應證明。
第十七條資產管理
(一)專利、軟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作為學校無形資產應及時辦理入賬手續,科技處每年定期將新增專利、軟件著作權等錄入學校資產管理系統,資產管理部門協助辦理資產報增手續,財務管理部門予以辦理財務入賬手續。
(二)專利、軟件著作權等入賬價值按由科技處現階段承擔的實際費用入賬。對于由發明(設計/著作)人自行承擔費用,或相關財務憑據不可查的專利、軟件著作權等,按名義價值入賬。
(三)專利、軟件著作權等因評估、轉讓、過期等原因發生變化的,科技處在相關變動發生一年內在學校資產管理系統中提出變動申請,資產管理部門協助辦理資產變動手續,財務管理部門予以賬目調整。
第十八條獲得授權1個月內,發明(設計/著作)人應及時將證書(原件或彩色PDF版電子證書)及其申請材料交科技處登記存檔,同時做好科研管理系統相關信息錄入工作。否則不予認定相關科研工作積分。
第五章專利費用
第十九條專利費用是指以福建船政交通職業學院為專利權人申請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等所產生的費用及授權后的維持費。
第二十條申請專利、著作權的相關費用
(一)發明(設計/著作)人有項目的,可從項目經費中支付專利費用,發明(設計/著作)人在完成項目過程中產生的職務發明創造經學校同意以學校作為唯一或第一署名單位申請的專利、著作權,其申請專利費用(代理費、申請費、審查費、公布印刷費、登記費等)及獲得授權后的三年維持費從項目經費中列支,報銷規定如下:
1.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所產生的費用,待發明(設計/著作)人取得授權后再行報銷,經費不足部分自行承擔;
2.申請發明專利進入實審階段后,先報銷總費用的70%,尾款需等到發明專利獲得授權之后再行報銷,經費不足部分從學??平贪l展基金中列支。
(二)發明(設計/著作)人沒有項目經費的,其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的費用由發明(設計/著作)人自行承擔;其經學校同意以學校作為唯一或第一署名單位申請的發明專利費用及獲得授權后的三年維持費可從學??平贪l展基金中列支,發明專利進入實審階段后,先報銷總費用的70%,尾款需等到發明專利獲得授權之后再行報銷。
(三)學校在籍學生經學校同意以學校作為唯一或第一署名單位申請并取得授權的知識產權,產生的相關費用全額報銷,從學??平贪l展基金中列支;并給予學生(團隊)獎勵,其中專利的國際申請(PCT)、發明專利獎勵10000元/件,實用新型專利獎勵2000元/件,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獎勵1000元/件;成果獲得轉化按技術交易到帳經費每萬元獎勵1200元。學生獎勵從獎學金中列支。
(四)學校對于每件發明專利的國際申請的授權專利資助不超過一個發達國家,費用報銷參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申請發明專利的相關規定執行。授權后績效認定僅為1次,以就高不重復為原則。
(五)為鼓勵和促進成果所有權轉化,獲得授權的知識產權,從授權書下達起,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相關規定的三年維持費由學校資助繳納,從學??平贪l展基金中列支;超過該年限后,相應的年費由該專利的發明(設計)人自行承擔。
(六)專利發明(設計)人逾期不繳納年費導致專利權失效的,視為該專利不具有維持價值,且專利發明(設計)人自動請求終止該專利。
(七)學校為第二及以后位次署名單位的職務發明創造、非職務發明創造,相關專利、著作權成果申請費用由發明(設計/著作)人自行承擔。
(八)同一研究成果同時申請實用新型和發明專利時,只允許報銷發明專利的費用。
(九)專利轉讓或許可之后,維持費由對方單位按期足額繳納。
第六章獎勵和懲處
第二十一條學校依法保護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學校作品和職務作品的研究以及創作人員的合法權益,鼓勵科技人員按照規定推廣應用學校擁有的知識產權,對在知識產權的產生、發展、轉讓及科技成果產業化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予以獎勵,獎勵由項目負責人進行分配。
(一)授權專利、軟件著作權等作為科技成果之一,以及知識產權轉化作為科技項目之一,均按照《福建船政交通職業學院績效工資改革實施方案(修訂)》的相關規定給予認定科研工作積分。
(二)根據科技成果轉化實施實際到賬金額,視為成果完成人承擔同額度橫向科研項目一項??萍汲晒麑嵤┺D化所獲得的收益分配按照《福建船政交通職業學院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辦法》執行。
(三)對發明(設計)人自行承擔的專利相關費用進行后補助,專利轉化獲得收益后,先扣除專利費用等成本,其中發明(設計)人承擔的費用加倍扣除并返還給發明(設計)人。
(四)教師指導學生所申請的專利、軟件著作權等,如指導教師排名第二,在成果認定中指導教師可視為第一發明(設計/著作)人。
(五)在地方政府對專利資助政策存續期間,授權后領取的地方政府專利資助金歸學校,獎勵金用于獎勵專利發明人及其團隊。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將根據具體情況,責令當事人改正、退還非法所得,取消其獲得的優惠待遇或獎勵,并對其給予批評或行政處分,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一)剽竊、竊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學校知識產權及其資料和數據。
(二)在教學、科研、創作以及成果的申報、評審、鑒定、轉化活動中,采取欺騙手段,獲得優惠待遇或獎勵。
(三)泄露學校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或擅自轉讓、變相轉讓以及許可使用學校的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法人作品或職務作品,或造成學校資產流失和損失。
(四)私自在外設立公司或私自承接的各類項目中侵犯學校知識產權。
(五)對造成學校相關知識產權糾紛負有一定責任。
(六)其他侵犯學校知識產權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學校及其所屬單位及個人有權監督本辦法的實施,并有責任勸阻、制止和舉報違反本辦法的人員和行為,學校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及個人予以保護和獎勵。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如與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有抵觸時,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船政交通職業學院知識產權保護管理暫行辦法》(閩交院科〔2015〕1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科技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