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分別印發了《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兩個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貫徹黨章要求,分別對機關基層黨組織工作、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作出全面規范,為新時代機關黨的建設、加強國有企業黨的建設提供基本遵循。
兩個條例從組織設置、主要職責、黨的政治監督等方面對如何充分發揮機關基層黨組織作用、堅持和加強黨對國有企業的全面領導作出全面規定。其中,對于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如何開展工作,國有企業內設紀檢組織都有哪些職責,均作出明確說明。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應當設立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由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副書記擔任。機關黨的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條例第三十七條指出,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含不設黨的基層委員會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設置調整、換屆、委員會組成以及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組成,書記、副書記的任免等,經黨組(黨委)討論決定后,報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審批。黨組(黨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討論決定處分黨員有關事項,在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前應當與派駐紀檢監察組交換意見。處分決定生效后,有關處分決定和材料應當按照要求報機關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備案。
同時,為了確保機關紀委履職盡責,條例第九條明確指出,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和上級機關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接受派駐紀檢監察組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第三十四條規定,機關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作為同級紀委監委的派出機構,在同級紀委監委、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領導各單位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
關于機關紀委的具體職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職責是監督、執紀、問責,主要包括:(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三)協助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四)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五)按照有關規定,檢查、處理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六)受理黨員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
《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規定,國企黨委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或者紀律檢查委員,黨總支和支部委員會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條例第三十一條指出,國有企業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協助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精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堅決懲治和預防腐敗。各級紀委監委派駐企業的紀檢監察機構根據授權履行紀檢、監察職責,代表上級紀委監委對企業黨委(黨組)實行監督,督促推動國有企業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整理:陳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