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準用公款購送月餅、煙酒、海鮮及其它土特產品等節禮,不得收受用公款支付或有利益關系的對象贈送的月餅、煙酒、海鮮及其它土特產品等節禮;
2.不準用公款組織中秋“博餅”活動,不得參加下屬單位及其他有利益關系的對象組織的此類活動;
3.不準用公款違規定制、購買、贈送節慶紀念品、紀念冊,不得收受下屬單位及其他有利益關系的對象贈送的高檔節慶紀念品、紀念冊;
4.不準用公款安排、組織宴請和聚餐,不得接受公款宴請及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其他宴請;
5.不準違規發放節日津補貼、獎金和實物,以及借工會、學會、協會等名義濫發錢物,不得變相用電子禮品卡、微信紅包等方式收送禮品、禮金;
6.不準組織和參與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健身、旅游等活動,不得接受下屬單位及其他有利益關系的對象提供的上述活動;
7.不準出入帶有私人會所性質的高檔場所,不得利用培訓中心、機關食堂、招待所等搞奢靡享受、吃喝玩樂;
8.不準違規借用、占用、租用下屬單位及其他有利益關系的對象的車輛,不得違反規定使用公務用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