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直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政策問答
(福建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2023年11月16日,經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省財政廳印發《福建省省直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閩機管綜〔2023〕131號)(以下簡稱《辦法》),主要政策解答如下:
一、《辦法》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本辦法適用于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各部門)本級及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等各級行政單位、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
二、《辦法》如何界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范圍?
答: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指行政單位、事業單位通過一定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辦法》還明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社會組織直接支配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全資企業或者控股企業的資產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三、《辦法》中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管理原則作哪些規定?
答: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屬國家所有,實行分級監管、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直接支配的管理體制。按照集中統一、分類分級、改革創新的管理原則,構建全生命周期資產管理體系,優化管理手段,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管理國有資產,應遵循安全規范、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
四、《辦法》遵循哪些修訂原則?
答:為進一步加強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保障省直行政事業單位節約高效履職,對原《辦法》進行修訂,具體原則如下:
(一)堅持目標導向。堅持勤儉辦一切事業,全面貫徹落實中央有關精神和國務院《條例》,推進資產集中統一管理,著力構建資產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體系,實現法治化標準化信息化融合發展,更好服務中心工作,更好服務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堅持問題導向。對標對表《條例》,結合落實省委巡視、人大監督、審計等提出的意見建議,進一步明確管理原則、管理體制、管理責任;針對工作中發現的難點堵點問題,進一步完善管理辦法、管理機制,增強《辦法》的合規性、科學性、可操作性。
(三)堅持創新導向。深入總結我省多年來不斷完善、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學習兄弟省市先進經驗,在推進資產集中統一管理、實現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動標準化信息化融合發展提升資產管理效率、健全完善績效管理提升資產管理效能、推進共享共用提升資產使用效益等方面,創新完善管理機制。
五、新《辦法》主要內容有哪些變化?
答: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省直單位實際,修訂本辦法。主要內容的變化體現在:(1)明確部門職責,強化內控制度;(2)新增配置原則,優先調劑配置;(3)新增配置計劃,調整調劑權限;(4)明確資產用途,強化管理責任;(5)調整出租權限,強化進場交易;(6)新增合作承包,建立公物倉機制;(7)新增處置原則,調整處置權限;(8)新增罰沒資產,明確科技成果轉化;(9)新增預算管理,強化基礎管理;(10)明確報告制度,強化監督檢查。
六、《辦法》如何貫徹落實政府“過緊日子”的要求?
答:為落實省政府關于“堅持節約集約、過緊日子”的要求,確保政府“過緊日子”、老百姓“過好日子”,《辦法》規定了以下具體措施:(1)明確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于本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于保障事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2)要求行政事業單位應當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超標準配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3)明確調劑作為優先配置方式,規定單位應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產,不能調劑的,可以采用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4)規范資產使用管理,要求行政事業單位明確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崗位責任,合理使用、管理資產,充分發揮資產效能。(5)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共享共用機制,在確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統籌整合大型設施設備等國有資產資源,按市場化原則,推進共享共用,提升資產使用效益。
七、《辦法》對科技成果轉化管理有哪些優惠政策?
答: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促進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更好地服務于科技成果轉化,提升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轉化科技成果的積極性,《辦法》與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專利法等法律法規作了銜接規定?!掇k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經編制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處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福建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職務科技成果及其通過作價投資所形成的股權,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可以由單位自主處置、自主管理,可以不審批、不備案,不納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管理考核、清產核資范圍。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所獲得收益的單位占比部分,包括利用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國有股權的分紅、處置等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不上繳。
八、《辦法》中規定應實行集中管理的出租出借類資產,目前暫未納入集中管理的,如何組織實施管理?
答:省直行政單位和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省屬學校、非財政核撥經費事業單位除外)出租類資產,原則上劃轉移交省機關管理局(省直國資服務中心),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管理、統一運營。省機關管理局應與移交單位明確權責,共同做好移交出租類資產的會計核算、統計等工作。
對上述單位非在榕出租類資產、權屬存在爭議等特殊情況和省屬學校,暫未實行集中管理的,按本《辦法》中分級管理的權限和程序實施管理。
九、《辦法》中對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權屬統一登記作哪些規定?
答: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實行權屬統一登記制度。具體措施為:(1)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資產應當依法及時辦理。對有賬簿記錄但權證手續不全的國有資產,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或省機關管理局提出確認資產權屬申請,及時辦理權屬登記或備案。(2)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按《福建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建立健全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辦公業務用房集中統一登記制度,行政單位和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房地產權屬統一登記在省機關管理局名下,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房地產權屬統一登記在各有關主管部門名下。(3)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在規范各類產權產籍管理的基礎上,向省機關管理局申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并由省機關管理局核發《福建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省直行政事業單位)》。
十、《辦法》對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如何實行年度計劃管理?
答: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應實行年度計劃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作了具體規定,(1)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依據資產配置標準和費用支出標準,綜合考慮資產存量狀況、增減變動和機構人員情況等因素,提出資產配置需求,包括擬配置資產的品目、數量、用途、方式、時間,測算經費額度,明確資金來源,編制年度資產配置計劃。(2)各部門本級通用資產配置計劃,按規定程序報省機關管理局審核批復。各部門所屬單位通用資產配置計劃,由各部門審核批復,向省機關管理局報備。(3)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專用資產配置計劃,由各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十一、《辦法》中對資產較大的8個部門實行委托管理,在委托管理權限上有哪些變化?
答:為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統一委托管理權限標準,更好發揮主管部門監管的重要作用,對省教育廳、衛健委、林業局、法院、檢察院、監獄局、戒毒局、地礦局等存量資產較大的8個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實行委托管理(不包括8個部門本級機關),其中:(1)年租金300萬元以下且建筑面積1500平方米以下的土地房產出租,由省機關管理局委托相關主管部門管理。(2)除土地、房屋和車輛外,單價賬面原值50萬元及以下或批量賬面原值500萬元以下的其他資產處置,由省機關管理局委托相關主管部門管理。之前對有關部門實行委托管理的文件和委托管理權限一律廢止。
十二、《辦法》對固定資產報廢審批權限如何規定?
答:所謂固定資產報廢,是指由于固定資產已超過規定的使用年限且不能繼續使用,或雖未達到使用年限、經鑒定論證或按有關規定已不能或者不適合繼續使用,必須進行產權核銷的行為?!掇k法》明確規定:除土地、房屋和車輛外,其余已超過最低使用年限或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報廢,由占有單位按規定程序內部審批;即《辦法》中規定資產處置審批權限不含固定資產報廢(土地、房屋和車輛除外)。
十三、《辦法》如何要求全面推行國有資產績效管理?
答: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管,強化資產管理內部流程控制,降低行政運行成本,促進資產科學配置、有效使用和規范處置,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規定,在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全面推行國有資產績效管理。為此,《辦法》第四十條規定:(1)省機關管理局會同省財政廳負責健全完善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負責開展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工作,全面、客觀、精準反映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和管理成效。各部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考評結果納入省效能考評指標體系。(2)各部門及所屬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指標和標準,有序開展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工作。
十四、《辦法》如何要求加強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
答:為落實省政府關于“堅持高標準、高站位”的要求,充分運用數字技術,加快建設先進的信息化管理平臺,提升 國有資產管理能力和水平。《辦法》第六章基礎管理的首條(即第四十二條)對信息化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1)省財政廳、省機關管理局按照統一規范和技術要求,建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系統,逐步實現資產管理業務網上辦理。(2)各部門及所屬單位應按信息化管理要求完善本部門本單位資產基礎數據,實現與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的融合。
十五、《辦法》對資產內部控制管理制度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切實加強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和風險防控,落實省政府關于“堅持制度先行、公開公平”的要求,關于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管理制度作了以下規定:
(1)第一章總則中明確要求,各部門所屬單位負責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工作,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2)第七章資產報告中規定,將資產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情況,作為資產報告的重點內容之一。
(3)第八章監督檢查中再次強調,各部門所屬單位應當制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內部控制制度,防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風險。
十六、《辦法》對國有資產監督作了哪些規定?
答:關于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作了以下規定:
1、第六十一條明確要求,省機關管理局和各部門應當落實《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及本辦法,按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審議意見和職責監督檢查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并接受審計監督、財政監督和社會監督。
2、第六十二條作了具體規定,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根據職責對本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進行監督。各部門所屬單位應當制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內部控制制度,防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風險。
3、第六十三條列舉了具體的檢查內容,省機關管理局、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綜合運用現場檢查、產權年檢、績效考評、信息技術等手段,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1)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情況;(2)資產配置標準、資產配置需求報送、審批、執行等情況;(3)資產調劑和共享共用機制建設情況,出租、對外投資的資產專項管理情況;(4)資產處置方式、程序、收益管理和處置信息公開等情況;(5)受委托負責的資產配置、使用、處置事項管理情況;(6)資產賬卡和檔案等基礎管理情況;(7)其他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