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職業學院
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審計辦法
閩交院辦〔2014〕8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基本建設工程審計工作,提高建設資金使用效益和管理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教育部令第17號)、《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4號》、《福建省高等學?;窘ㄔO管理監督暫行辦法》(閩教發〔2009〕136號)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工程項目)是指:學校的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工程的建筑、安裝、裝飾、修繕等項目。資金來源包括財政撥款、單位自籌、社會捐贈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竣工結算,是指某一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承包方依據合同及符合相關批準程序的招投標文件、竣工圖紙、施工合同、現場施工記錄、設計變更、現場施工變更簽證等資料,向學校申請辦理最終工程價款結算的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竣工結算審計,是指審計部門對工程管理部門送審的工程竣工結算資料、工程結算書、工程審核書,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定額、計價規范、造價信息及工程合同等,對工程結算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進行審計。
第五條 堅持依法依規、客觀公正、規范高效的原則,通過對工程項目管理部門提交的工程項目造價審核意見書等結算資料(含承包方工程竣工結算書)的檢查和評價,促進合理確定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實現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的管理目標。
第二章 審計方式與結算依據
第六條 竣工結算審計方式
按學校批準的一定資金起點為界,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審計分為工程款項結算前審計和工程款項結算后審計兩種方式。
(一)工程款項結算前審計
合同金額或承包方結算金額在5萬元以上(含)的工程項目審計,由工程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初審并出具“工程項目審核書”,在填妥“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審計送審表”后,連同全套結算資料送交監審部門審核(一式兩份)。送審資料中的計價依據,應一次性提供完整。審計完成后,由監審部門負責出具“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審計意見書”。
(二)工程款項結算后審計
合同金額或承包方結算金額在5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由工程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并填寫“工程項目審核書”報監審部門備案,由監審部門出具“工程項目審計備案記錄表”。次年度,由監審部門按一定比例組織抽樣審計。
第七條 不同資金起點工程款項結算的依據
(一)一定資金起點(5萬元(含)以上)建設項目工程款項結算,以學院“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審計意見書”為主要依據。對于列為工程款項結算前審計的建設項目,工程管理部門應在招標文件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中明確表述以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竣工結算的主要依據。
(二)一定資金起點(5萬元)以下建設項目工程款項結算,以工程管理部門出具的“工程項目審核書”和所附的“工程項目審計備案記錄表”為主要依據。
(三)財務部門按照上述不同資金起點的工程款項結算原則,分別依據審計意見書和工程管理部門的審核書,予以辦理工程款項的結算手續。
第三章 審計準備
第八條 為避免工程項目前期實際支付的工程價款超出“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審計意見書”的金額,工程管理部門與承包方簽訂施工合同時,應當充分考慮或有核減因素,簽署有關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等支付比例的條款。若審計后發生確認工程價款已超付的情況,由工程管理部門負責追回。
第九條 監審部門在收到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審計送審表后,對工程項目是否符合審計立項條件進行檢查與評估。若發現存在無法立項的情況,監審部門可要求補充或予以退回。工程項目送審資料中的有關結算計價依據,應當一次性完整提供。對于符合審計立項條件的建設項目,監審部門應立即啟動立項程序。
第四章 審計實施
第十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工程管理部門應督促施工單位在30個工作日(大型項目60個工作日)內,將竣工結算書及相關資料送學校工程管理部門。工程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項目直接責任人對施工單位的工程結算進行初步審核并簽章,一般2000萬元以下項目30個工作日內、2000萬元以上(含)項目60個工作日內,應將經簽字蓋章后的“工程項目審核書”和完整資料送達監審部門,且對所提供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一條 工程管理部門要認真負責整理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審計資料,及時將竣工項目的結算資料報送學院監審部門。工程項目管理部門報送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審計資料時,應同時填報《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審計送審表》(見附件1)。
第十二條 工程項目報送的所有結算審計資料必須為有效原件(一式兩份)。報送的結算審計資料清單參照《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審計送審資料清單》(見附件2)
第十三條 監審部門在收到完整結算資料后,自審或委托有資質的造價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并在約定時間內向施工單位、工程管理部門出具書面審計意見,施工單位、工程管理部門應在收到審計意見后14天內及時與審計單位核對,并將同意或予以修改的書面反饋意見遞交審計單位;逾期不遞交的,視同認可。結算審計時間一般為:工程竣工結算報告明確的送審金額2000萬元以下的,30個工作日內;2000萬元以上(含)的,60個工作日內,如遇特殊情況或較大項目,審計時間可酌情延長。受委托審計機構對出具的成果文件負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單項結算送審金額在5萬元以上(含)的為必審項目,由學院審計部門自審或委托有資質的造價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單項結算送審金額在5萬元以下的由工程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并將工程項目審核結果報監審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工程項目的結算價按合同約定計算,如工程項目合同約定為固定總價包干且實際結算價未發生調整的,可按合同約定總價辦理付款手續。
第五章 審計的終結
第十六條 監審部門簽發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審計意見書”并附建設項目“工程造價咨詢成果報告”,送交工程管理部門、財務部門等予以支付工程結算款項和審計費用。
第十七條 相關審計資料整理歸檔。
第六章 違規責任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的,學校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1、未按程序報批,擅自施工的項目;
2、未按《福建船政交通職業學院采購管理辦法》(閩交院辦【2014】73號)規定金額招標的,或將同一項目化整為零分成多個項目規避招標的;
3、未按規定編報預算或故意高報預算或未經事先批準超合同預算施工的;
4、工程竣工結算資料重復送審、簽證不實或弄虛作假的;
5、工程款不按合同約定控制支付或不按程序報批支付的;
6、其它違規情況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紀檢監察審計處負責解釋,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行業新規或上級有關指導性意見,結合學校實際予以定期修訂或調整。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基建、修繕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審計辦法(修訂)》(閩交院審[2008]2號)同時廢止。
附件:1.學院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審計報送表
2.學院工程項目結算審計報送資料清單
福建船政交通職業學院
2014年12月24日
抄送:院領導
福建船政交通職業學院辦公室 2014年12月24印發
附件:
學院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審計報送表
( )年( )號
填報部門(蓋章) | ? | 日期: | 年 月 日 | |||||
工程名稱 | ? | |||||||
施工單位 | ? | |||||||
監理單位 | ? | |||||||
工程采購 方 式 | 1.公開招標( )2.邀請招標( )3.競爭性談判( )4.單一來源( ) | |||||||
工程地點 | ? | 送審金額(元) | 施工 | ? | ||||
經費來源 | ①財政性資金( ) ②專項資金 ( ) ③自籌 ( ) ④其他… | 監理 | ? | |||||
業主 | ? | |||||||
開工日期 | ? | |||||||
竣工日期 | ? | |||||||
申報部門經辦人 | ? | 聯系電話 | ? | |||||
項目主要負責人/現場代表/監理負責人 | ? | 現場代表聯系電話 | ? | |||||
審計計費依據 | 按照省物價委有關規定收費標準計取 | |||||||
報送結算審計資料 | ? | |||||||
施工單位簽署意見(加蓋公章): | 工程管理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加蓋公章): | |||||||
施工單位領導審批: 日期: | 學院分管領導審批: 日期: |
附件2
學院工程項目結算審計報送資料清單
序號 | 資 料 名 稱 | 份數 | 頁數 | 備注 |
1 | 結算審計報送表(1份) | ? | ? | ? |
2 | 項目立項、審批材料或會議紀要 | ? | ? | ? |
3 | 招標工程量清單、預算價(控制價) | ? | ? | ? |
4 | 招標圖紙 | ? | ? | ? |
5 | 工程招、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 | ? | ? | ? |
6 | 施工圖紙及有關批準文件 | ? | ? | ? |
7 | 圖紙會審紀要及施工組織設計 | ? | ? | ? |
8 | 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 | ? | ? | ? |
9 | 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及勞???/span> | ? | ? | ? |
10 | 開工報告 | ? | ? | ? |
11 | 隱蔽工程驗收、簽證等資料 | ? | ? | ? |
12 | 設計變更及批復文件 | ? | ? | ? |
13 | 工程監理報告和質檢部門鑒定報告 | ? | ? | ? |
14 | 工程竣工圖 | ? | ? | ? |
15 | 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 | ? | ? | ? |
16 | 施工單位工程結算書、計算式(含電子文檔) | ? | ? | ? |
17 | 有關材料設備供應情況證明 | ? | ? | ? |
18 | 鋼筋用量表及工料分析表 | ? | ? | ? |
19 | 監理單位出具的結算審核書 | ? | ? | ? |
20 | 建設工程管理職能部門出具的結算審核意見書 | ? | ? | ? |
21 | 工程結算審計所需的其他資料 | ? | ? | ? |
22 | ? | ? | ? | ? |
23 | ? | ? | ? | ? |
24 | ? | ? | ? | ? |
注:本表材料提供一式兩份
報送人: 接收人:
報送日期: 接收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