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交院辦〔2017〕29號
為了更好地落實《福建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閩委辦發〔2016〕34號)和《〈福建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省直機關實施細則》(閩機管綜〔2017〕60號),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廳局級及以下人員的公務接待活動。
廳局級及以下人員的公務接待,實行對口接待。根據接待對象的身份和公務活動內容等,由相應接待部門組織實施。
會議的住宿、用餐等安排,嚴格按照《福建省省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及學院的有關規定實施。
第二條 接待部門應當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范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第三條 接待部門應當嚴格遵循“先審批、后接待”的程序。安排公務接待活動前,經辦人應當填寫國內公務接待審批單,連同派出單位公函,由承辦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報承辦部門分管院領導審批,審批單內容包括:申請部門、承辦部門及承辦人、派出單位、接待事由、活動安排、經費預算、是否協助安排日常用餐及標準等。接待預算超出3000元需報學院主要領導批準。未按程序報批的接待費用不予報銷。
第四條 學院主要領導不得到機場、車站、碼頭、轄區邊界或跨地區參加迎送。除接待部門工作人員外,其他迎送人員一般控制在2人以內。
第五條 公務接待活動應當優先安排在學院內部接待場所。
第六條 接待對象住宿執行財政部門制定的差旅住宿標準,住宿費回本單位憑據報銷。與會人員住宿費按照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省直單位陪同及工作人員在福州市同城范圍內一般不安排住宿。
第七條 確因工作需要,接待部門可以為接待對象安排工作餐1次,用餐標準按照省直機關二類會議一天用餐標準執行。接待部門在用餐標準內據實報銷。接待省內人員一律不飲酒。接待省外人員一般不飲酒,如確屬工作需要,可上普通地產酒,并嚴格控制用量。
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接待對象超過10人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接待對象的三分之一。
第八條 安排工作餐時,除陪餐人員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員視情況可以安排簡餐,標準為省內差旅伙食補助費標準的50%。嚴格控制工作人員人數,無關人員不予安排。
第九條 同城公務活動一般不安排用餐。福州市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晉安區(壽山、日溪、宦溪除外)城區范圍內均屬同城。
第十條 接待對象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執行財政部門制定的接待對象在接待地差旅伙食補助費標準。與會人員按照會議安排用餐。
接待對象明確由接待部門協助安排日常用餐的,接待部門應當按規定標準安排用餐并提醒交納伙食費。
接待對象明確不由接待部門協助安排日常用餐的,接待部門除可以安排1次工作餐外,不得再安排其它用餐。
第十一條 應邀來學院參加業務指導、授課、講座、專家論證等公務活動的接待對象,費用可由邀請部門按差旅費管理有關規定結算;邀請單位部門在發出公函時,應明確費用結算方。若由邀請單位結算的,在邀請函中應明確接待對象回本單位后不再領取在接待地期間的相關差旅補助費。
第十二條 學院人員出差,應當自覺遵守接待地公務接待管理有關規定。確需接待的,派出部門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時,應當明確是否需要接待單位協助安排日常用餐。由接待單位協助安排日常用餐的,應主動向接待單位據實交納伙食費,不得向接待單位轉嫁。住宿嚴格執行差旅住宿標準,差旅費報銷和相關補助領取按照學院差旅費管理辦法執行。
學院人員應邀參加相關公務活動,費用由邀請單位結算的,在接待地期間的相關差旅補助費不得領取。
第十三條 接待時應當優先利用學院內部會議場所,保障接待對象會議需要。確需租賃會議室的,按照方便、節儉的原則,選擇會議定點場所開會,執行協議價格。
第十四條 出行活動可安排集中乘車,根據團組人數和公務活動情況合理安排相應車型,原則上3人以下安排轎車,4—5人安排商務車,6—15人安排中巴車,16人以上安排多臺中巴車或大客車。接待用車優先選擇學院車輛或定點車隊車輛。嚴格控制隨行車輛。
第十五條 公務接待實行一事一結,每批次公務活動結束后及時結算。接待費用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邀請函)、接待審批單、接待清單及公務卡刷卡消費POS機憑條或銀行轉賬相關憑證等。超標準、超預算、超范圍開支的公務接待費,一律不予報銷。
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由接待承辦部門經辦人如實填寫、承辦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報承辦部門分管院領導批準。接待清單應當與派出單位公函相一致。
第十六條 接待費用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采用銀行轉賬或者公務卡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不具備條件確需以現金支付的,經辦人應當書面說明原因,報部門分管院領導審批。
第十七條 外事接待嚴格按照《福建省黨政機關外賓接待經費管理辦法》(閩財外〔2014〕18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一)接待部門對接待審批制度執行不嚴的;
(二)擅自擴大接待范圍或公務接待費開支范圍的;
(三)擅自提高公務接待費開支標準的;
(四)報銷無公函的接待費用或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公務接待費的;
(五)報銷與公務接待無關費用的;
(六)轉嫁公務接待費的;
(七)其他違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中辦發〔2013〕22號)、《福建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閩委辦發〔2016〕34號)、 《〈福建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省直機關實施細則》(閩機管綜〔2017〕60號)和本辦法有關規定行為的。
有以上所列行為之一的,由院長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予以追回;相關違規違紀線索報紀檢監察審計處,紀檢監察審計處對國內公務接待違規違紀行為進行查處,追究接待部門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黨紀責任、行政責任并進行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福建船政交通職業學院公務接待管理辦法(修訂)》(閩交院辦〔2016〕8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