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校內機動車管理,維護校園交通秩序,保障校園安全,合理利用校內有限的車位空間,對本校教職工(含在編、人事代理、離退休人員)車輛出入校園提供便利,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出入管理
1.凡出入校園的機動車須遵守交通法規,服從安全管理辦公室、門衛、保安人員的管理、引導。
2. 以下情況,可填寫《機動車信息錄入管理系統申請表》(附件一),辦理車輛信息錄入管理系統(簡稱信息錄入):
(1)本校教職工或其同一戶口簿內人員名下的機動車(提供戶口簿、行駛證原件、復印件,原件核對后歸還,下同);
(2)非本校教職工,但校內有產權房,機動車主為該產權房同一戶口簿內人員的(每單元僅限2輛,提供產權證、戶口簿、行駛證原件、復印件);
(3)非本校教職工,租住本校教工宿舍的(每單元僅限1輛,提供產權證、行駛證、租賃合同原件、復印件);
(4)為本校提供服務的單位車輛(原則上每單位不超過3輛,提供服務合同、行駛證原件、復印件)。
3.以下情況,撤銷原錄入信息:變更車主信息的;員工辭職、調離本校的;非本校教職工,不再租賃本校職工宿舍的;為本校服務到期的;提供虛假信息的。
4.辦理信息錄入手續的機動車,經車輛管理系統識別,自動放行。未辦理信息錄入手續的機動車,經登記后,方可進入校園。
5.啟用車輛管理系統后,停止使用原制發的車輛進出校門“通行證”、“臨時通行證”。
二、行駛管理
1.機動車在校園內行駛,要遵守交通規則,緩速慢行,行駛速度不超過10公里/小時,注意避讓行人和其他車輛,確保行駛安全。
2.因行駛發生的事故,按交通法規處理,校方不承擔法律規定之外的任何責任。
三、停放管理
1.機動車應在停車標志線內有序停放。如遇校內重大活動,按安全管理辦公室臨時指定位置停放。
2.機動車停放校內期間,車主應對車輛及車內財產安全負責。若發生車輛損傷、失蹤,車內財產失竊等,校方僅協助調查處理,不承擔查找義務和賠償責任。
3.辦理信息錄入手續的機動車停放校園內,不限時。未辦理信息錄入手續的機動車,每次停放校園總時長不超過6小時,否則,視為超時停放。
四、違規處理
1.對于違規停放,影響通行安全的機動車,安全管理辦公室、保安服務人員應予勸阻。勸阻無效的,予以鎖止。
因違規停放被鎖止的機動車,須填寫《校園違規停車處理單》(附件二),辦理放行手續。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并扣除當月安全獎。
2.發現超時停放校園的車輛,安全管理辦公室通知車主撤離。經通知后仍不撤離,或無法聯系到車主的車輛,予以鎖止或拖離。因拖離導致車輛損傷、失蹤等,校方不承擔責任。
3.凡有超時停放校園記錄的機動車,再次進入校園,須經安全管理辦公室批準。
2018年8月24日
附件一. 機動車信息錄入管理系統申請表
教職工姓名 | 車主姓名 | 關系 | 車牌號碼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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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意見 | 年 月 日 |
安辦意見 | 年 月 日 |
說明:(1)車主系教職工本人或配偶的,須提供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2)車主非本校教職工,但校內有產權房,須提供產權證、戶口本、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3)車主非本校教職工,租住本校教工宿舍的,須提供產權證、行駛證、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4)為本校提供服務的單位車輛,須提供服務合同、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附件二. 校園違規停車處理單
違停車輛車號 | |
車主姓名 | | 車主所屬部門 | |
工號或學號 | |
違停情況 | |
違停車主承諾書 本人承諾,遵守學院交通安全有關規定,確保安全行車,不在安全通道上亂停放車輛。如因亂停放、超時停放車輛而造成不良后果及責任由本人承擔。 承諾人: 年 月 日 |
部門 意見 | (蓋章) 年 月 日 | 安辦 意見 | ?。ㄉw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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